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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镇的居民以后就是一样的等级了

    信息发布者:好货源
    2020-01-01 20:08:57   转载

    山西今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同命不同价”将终结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将终结。

    据了解,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的适用涵盖全省三级法院,即在山西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在适用时间上,将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意见》规定,人身损害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该意见。

    据介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就高适用城镇标准,符合山西经济发展现状,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但在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取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引发公众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国内多个省份均已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根据新的标准,各地“同命同价”案已经陆续作出判决。比如,2019年12月2日,陕西省首例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机动车事故案在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中,宁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时,因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剐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认定,宁某负全部责任。马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之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依法审理后,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确定了最终赔偿金额139939.8元。

    承办法官表示,如按原有标准,马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万余元,而新标准比原来提高了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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